一、危险驾驶罪需要结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并不一定要求已经实际引发损害结果方能成立。
在此条款之中明文规定,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施行以下任一行动,例如追逐竞技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过额定搭乘人数或者行驶速度、违反化工品危险性管规运输危险化工品等等,即被认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须接受拘役的处罚,并处相应罚金。
据此,实践中出现行为人实施上述特定危险驾驶行径后,无论实际上是否已造成损失结果,皆可依法按照刑事责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依赖于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仅需行为人在道路上实施了诸如追逐竞驶、酗酒驾车、过度装载或者超速行驶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便足以构成犯罪,需要承担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相应罚金的法律后果。即便这些行为尚未引发实际的损害后果,也需要对其进行严肃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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