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可以行政处罚否
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之义,当行政机关着手实施行政处罚之时,理应敦促当事人尽快修正或限期纠正其违法行为,同时有权决定是否将违法所获收入予以没收,且只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得以暂时予以保留。
也就是说,即使该当事人因违法已遭受刑事拘留,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际,也必须依据上述规约来严格执行。
因此,在刑事拘留发生之后,行政机关仍可依法对当事人施加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所处罚内容务必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际,理应责成违法者及时纠正或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措施。对于违法者所获得的属于违法收益的金钱财物,除了依法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赔偿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应当被予以没收。在此所述"违法收益",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特定违法行为而获取的任何物品或金额。然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之中若对违法收益的具体计算方式另外做出规定的,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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