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必须是家属
申请取保候审与否并不要求必为家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情形,确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举措。
显然,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申请必须由家属提出,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以及辩护律师等辩护人均可依据法律程序,向相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非必然取决于申请者的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取保候审措施。可见,此项法规并未明文指出发送取保候审请求的主体必然是家属。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等人,都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流程,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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