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债务处理原则
离婚前债务处理需要遵守的原则:
1、合法原则。
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作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2、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个人清偿,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
3、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
4、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
离婚诉讼中对债务处理的实体方面的任务是认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并进一步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离婚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离婚之前产生的经营性负债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显示,当夫妇之间通过共同签署文书或一方在后续环节中承认等等方式呈现出他们共同意志而为之承担的债务,同时,也包括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这些都被认定为是夫妇之间应该共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之前面临债务处理问题时,有必要遵循下列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事;其次,确定债务性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第三,维护债权人法律权利的立场应贯穿始终;最后,在涉及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债务处理,此时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妥善处理离婚时所产生的债务问题。具体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的实体层次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确认债务的真实性,判断这笔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抑或是仅由其中一方独立承担,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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