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人是什么
合伙企业由若干个合伙人组成,是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
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普通合伙人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义务。当该合伙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将对此类情况进行无限的偿还。这里所指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该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积累的到期债务,这群债务已超越了该合伙企业现有的资产范围以至于无法用这些资产来全额偿还。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参与投资的企业或者金融保险类机构等组织中活跃着的投资方以及独立投资者。这类有限合伙结构性的主体结构上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构筑而成。相较之下,普通合伙人需要对整个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负担起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仅需根据自身所投入的资金额之范围来为合伙企业背负相应的债务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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