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
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因此不承担公司债务。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债务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阐述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须通过正当、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际占有他人物品;
其二,行为人必须将取得的这些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其次,从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涵盖了所有年满十八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侵占罪必须由行为人故意实施,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此外,构成侵占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故意损毁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被毁坏或遗失等等情况,都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在法律层面上,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会被法人机构所吸收,他们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所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全部由该法人机构负责承担,由此可知,他们是不会为公司的债务负担任何责任的。然而另一方面,若法定代表人执行的是与法人代表身份毫无关联的民事行为,并且因这个行为导致了债务问题,那么他们理应自行承担这份责任;如果法人代表在行使代表权益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显的过失行为,此时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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