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受伤包工头和老板谁负责
针对工人意外受伤事件,若包工头仅作为中介方存在,即工人与房屋业主之间建立了实质性的劳务雇佣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工伤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应主要由房屋业主承担;反之,当包工头和工人间形成实际上的劳务雇佣关系时,由于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则应由包工头为主体来承担;当包工头以挂靠的形式隶属于某个特定公司时,尽管其与工人并非实体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是仍然必须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同时被挂靠公司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尚有其他情况亦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人受伤包工头和雇主谁负责
若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且包工头被视为实际雇主,那么便应由包工头全权代表雇主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包工头仅仅是承包方或者中介机构,那么作为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雇主和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受伤时,应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雇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房主以中介人身份出现的情况下,如果施工人员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其赔偿责任必须主要由房主来承担。而一旦包工头明确地同操作人员确立起了实际劳动关系,那么赔偿责任就应由包工头全权负责。若包工头选择挂靠某家公司进行业务运作,虽然他可能并未同操作人员建立起实质性的雇佣关系,但仍然需要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在此种情况下,该挂靠公司还需承担联带赔偿责任。同样的原则对其他多种情形亦具有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