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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离婚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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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1154人看过
导读:离婚诉讼需提交:1.离婚申请表三份;2.结婚证及其副本各三份;3.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4.如涉及子女抚养,需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5.财产分割的公证权益证明;6.所有能支持自身权益的其他证明文件。确保齐全,以备诉讼。
提交离婚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提交离婚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怀有离婚诉求的您,在正式提出诉讼之际,需向法庭递交以下六种必备材料:

首先,离婚诉讼申请表格共打算好三份;

其次是结婚证书和其副本,同样也是复印备份三份之多;

紧接着,您和你的配偶各自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也要备齐三份;

若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考虑到抚养权问题,与此相关的子女出世证明或是亲属关系确认文件也需完备;

说到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则必须提供已经公证且能证实您对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请务必准备其他任何可能有助于您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证明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提交离婚诉状需要什么材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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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请务必递送以下各项材料:首先是离婚申请书副本共三份;其次,结婚证书以及它们的复件各三份;紧接着,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户籍簿复印本;若事迹形成过程中牵扯到子嗣的抚育问题,请递交孩子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的事项,还必须递交相应的公证书以证明您所享有的权益;最后,请将任何能够支持您法律主张的其他证据资料整理好,并妥善准备以便于后续诉讼之用。请确保所有材料齐全无误,以便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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