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债权人在进行债务转让时,如未能及时告知债务人相关事宜,则此次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回,除非得到受让方的明确同意。
同时,若债权人在转让其债权的过程中,受让人仅仅获得了与债权相关的附属权益,且这些权益明确系专属债权人所有,那么此类从权利便不能由受让人享有或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1.书面通知明确要求。
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是采取口头还是书面等其他手段,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给予具体的规定。
然而,考虑到口头形式能够简单快捷,但是缺乏可靠的证明文件,采用书面形式较为稳健并便于保留证据。
因此,如果出现任何纷争,举证过程将会相对容易许多。
2.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具有效力。
在实践中,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都需要分别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只要债务人在这份协议上签章确认,就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作用。
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到商业银行大量债权的转让时,由于债务人数量庞大且难以逐一通知,公告通知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手国有银行债权后,若原债权银行能在全国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社上进行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那么人民法院即可认可债权人已经尽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务转让时未能及时向债务人披露此次交易信息,则该次转让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一旦债权人已经将相应的通知告知了债务人,便无法撤销或更改这一决定,除非得到了接收方(即“受让人”)的明确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所能够享有的相应权益,仅限于那些与收回债权有关的、作为债权人独特所有权的从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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