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结婚前的钱如何分配
通常来说,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婚前财产通常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若双方在婚前期中有过明确的财产分配协议,那么这部分财产则可能会被列入可分割的范畴。
若某项财产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即已获得,但直到婚后才能真正地控制或持有此财产,那么此类财产依然属于原所有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将不会被纳入分配范围。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我们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一旦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都应该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对这些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我们始终坚持以优先照顾子女与女性方面利益为基础;
第三,我们致力于维护那些没有过错方的相关权益,允许他们向过错方向求偿;
第四,公平对待每一方离婚者,清算他们的经济利益;
最后,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若双方能够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便可以自我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而无需遵循法律规定;
若达不成共识,则需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同时,我们非常重视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保护,会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结婚证一定会收回吗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提出离婚之申请之后,原先的结婚证明将不会被收回。
然而,在完成颁发离婚证件的手续后,原有的结婚证书将会由相关部门加盖“失效”印戳并进行副本影印,然后连同原本一起,归附给申诉人本人保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在离婚诉讼中,除已签署明确的财产分配协议外,婚前财产一般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内。婚后仍由原所有权人所掌握、能够进行控制的婚前财产亦然。尽管如此,财产分配始终秉持着公平合理、优先保护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维护无过失方权益等基本原则,同时也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共识,若未能达成共识,应按照法院裁判执行。此外,家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同样受到法律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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