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足县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关于大足县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我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是平等分配原则,在统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各方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将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配;
其次是体现关爱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我们始终坚守的理念;
再者是注重对无辜一方人文关怀的原则,我们鼓励无过错一方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再次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离婚过程中需要清点并衡量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此外是尊重个人选择的原则,即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若双方能在离婚进程中达成调解,可自主决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
最后是若协议未果,可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方及无辜方权益的考虑,作出相应的裁决。
对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相关事宜,必将依法受到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大足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大足县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我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是平等分配原则,在统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各方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将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配;
其次是体现关爱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我们始终坚守的理念;
再者是注重对无辜一方人文关怀的原则,我们鼓励无过错一方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再次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离婚过程中需要清点并衡量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此外是尊重个人选择的原则,即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若双方能在离婚进程中达成调解,可自主决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
最后是若协议未果,可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方及无辜方权益的考虑,作出相应的裁决。
对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相关事宜,必将依法受到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足县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爱护及女性权益保护、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坚守公平正义理念。对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通常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我们也倡导并支持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存在财产方面的明确约定,应优先予以采纳执行;在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定。在涉及到家庭土地承包权属问题上,我们将依法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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