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谋取利益如何认定有何标准
关于贪污罪中谋求利益概念之界定:
首先,贪污行为人须实际上或者承诺在为他方提议、安排的情况下,从而获得所需的物质利益;
其次,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有明确的委托请求,而仍选择接受其礼品或是财产馈赠时,也将被视为一种牟取实际利益的行为表现;
再者,若接受礼品之人所处的职位具有直接对他人实施管理、支配的权力,如上司与下属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等,那么这些人在接受与其职位所在领域相关的礼品或财产馈赠以后,即使这些礼品或财产并不直接影响到其职务权限的正常行使,也会被视为一种利用不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最后,如果收取礼品之人以此为依据向其下属或受其管理的人索要或接收价值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物品或者钱财,而且这种行为存在影响其职权行使的可能性,那么也应当视为其谋得不正当利益的表现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关于贪污罪中谋求利益概念之界定:
首先,贪污行为人须实际上或者承诺在为他方提议、安排的情况下,从而获得所需的物质利益;
其次,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有明确的委托请求,而仍选择接受其礼品或是财产馈赠时,也将被视为一种牟取实际利益的行为表现;
再者,若接受礼品之人所处的职位具有直接对他人实施管理、支配的权力,如上司与下属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等,那么这些人在接受与其职位所在领域相关的礼品或财产馈赠以后,即使这些礼品或财产并不直接影响到其职务权限的正常行使,也会被视为一种利用不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最后,如果收取礼品之人以此为依据向其下属或受其管理的人索要或接收价值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物品或者钱财,而且这种行为存在影响其职权行使的可能性,那么也应当视为其谋得不正当利益的表现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必须是实际上或者承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物质方面的利益。如果明知道他人已经做出了赠与的委托仍然私自接收礼物,就会被认定是在故意为自己谋求利益。同时,对于那些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来说,他们如果毫无顾忌地接受与其职位相关领域的礼物,这就有可能会被视为滥用职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收受价值超过某个特定范围(比如三万块钱)并且有可能对其职权产生负面影响的礼品或者金钱,同样会被视作是在有意谋取非法的利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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