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女方拒绝给抚养权,能否起诉争取
倘若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女方无法直接承担起孩子的抚育责任,那么她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用。
倘若这一部分费用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双方无法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下,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保护自己与子女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事件是经过正规法律途径处理的,即男女双方已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这时男方有权依据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未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照协议内容进行合理赔偿。
而对于采用法庭诉讼手段结束婚姻关系的家庭而言,若对方未能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男方可以将此事上报给初审法院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初审法院会采取教育和警告等措施来督促不遵从判决的一方及时履行护养子女的职责。
但若男方仍不遵从建议并拒绝接受教育,甚至坚持抗拒判决,根据相关法规,男方可以向初审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对此事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即申请法院提取、扣留他们的储蓄存款或工作报酬等个人收入;
第二种则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甚至出售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强制执行并非完全剥夺被告方的财产权,而是在他们不遵守判决的情况下,基于法院指令,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被告在此期间转移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女方拒不迁户口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离婚后女方拒绝迁移户口至原籍之处,此时,户主可持有效的户口簿、及原夫妇双方的离婚裁判文书或调解决议前往公安机关申办分户或户口迁转之手续;
倘若女方擅自取走户口簿且拒绝归还,公安派出所可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依法为其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等有关事宜。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女性无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作为父亲的男性便有义务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万一发生了任何争议,当事人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对责任一方追究责任。至于采用法庭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抚养责任,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包括冻结其收入来源、查封其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采取这些行动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剥夺他们的财产权利,只是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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