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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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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1525人看过
导读:无效格式条款包括:签约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提供者不合理地规避责任或加重对方义务;单方面加重对方负担,侵犯核心权益;以及订约时受欺诈或误导导致的真实意愿未体现。
格式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格式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格式条款均被视为无效:首先,在一项合同订立中,若任一签约方未能达到法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其次,如果某份合同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情节;

再次,倘若格式条款提供者在呈献格式条款时无理地试图减损自身承担的责任或者是减轻自己应尽义务;

最后,当格式条款制定者向对方无端施压,增加对方的负担,从而排除或限制了对方核心权益的行使。

另外,当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其真实意愿受到诈欺或误导时,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格式合同在使用时都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在合约中采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身为提供者的一方必须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认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关系,并且需要选择最适当的方式来提醒对方留意那些可能会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根据对方的请求,应该积极的向对方进行相关条款的解说。

其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某些条款来逃避自身责任,或是加大对方的责任负担,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空间,这些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对于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读的情况,我们应依据通用的理解进行解释。

假如格式条款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解释,那么其解释结果应该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出现矛盾时,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作为解决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无效的格式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所签订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准则,也属于无效条款;此外,如果提供合同一方通过滥用条款设置,试图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增加对方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同样,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单方面加重了另一方的负担,甚至侵犯到了其核心权益,那么这些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因受到欺诈或者误导而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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