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所欠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离婚之后,不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均与其原配毫无关系,并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负债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债务源于婚姻存在期间,那么即使在离婚之后,它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其责任和义务不会因有无借款凭证而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所欠债务是否一人一半
在离婚事件中,关于申请者在离婚前所负债务是否须由其与前配偶各分担一半,这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尚未有明确规定。
然而现行规范明确指出,仅限于被判定为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负债,才需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具体的偿还方式如下: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归属个人所有,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将交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论是个人带来的债务,抑或是夫妻共同经营中所累积的债务,一旦进行了离婚手续,那么这些债务便与原配偶毫无关联,不再归类于夫妻共同负担的范畴之内。然而,假如这笔债务源于婚姻持续期间,即使在完成离婚程序之后,它仍然属于夫妻俩的共同债款,且不管有无借款凭据作为证明,其负有的责任以及承担的义务均不可能发生任何更改。简言之,离婚以后所应担负的债务责任,主要依据的是债务产生的具体时间,而并非债务本身的性质或者是否附带有借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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