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过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手续,当婚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后,若满足以下条件,该离婚协议将被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
(1)行为人必须拥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其表达的意思表示必须保持真实可信;
(3)并且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是否能反悔
关于已在公证机关进行审核并盖章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予以撤销或变更的问题应当如何判断呢?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若协议双方尚未正式完成办理离婚证手续的环节,那么他们是有权撤销或者改变该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
反之,倘若双方已经顺利地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他们便无法就解决婚姻关系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任何反悔决定。
然而,针对财产分配部分或者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反悔的情况下,除非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财产分配存在欺诈、压迫等不当行为,否则当事人将无法通过法院上诉来获得支持和裁决,因为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此类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不需要进行公证程序便可产生效力,但是这必须是在满足了如下几个必要条件之后才能达成的:首先,签订该协议的夫妻双方都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他们在表达自身意愿时需要做到诚实守信、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最后,该协议的具体条款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当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这份离婚协议书就会自动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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