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的指定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在人民法院为需要担负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选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可考虑将被监护人的祖辈亲属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关系较为紧密的亲属或朋友作为候补监护人进行排序。
如果前述人员中即使没有任何监护资格者也没有足够监护能力,或者其对被监护人存在显著健康损害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参考后一顺位具有监护资格之人的综合表现进行甄选来确定最终的监护人人选。
在此过程中,如若被监护人具备判断与表达能力,应当视具体状况征询其个人意愿以作参考。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指定顺序是什么
在人民法院为需要担负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选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可考虑将被监护人的祖辈亲属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关系较为紧密的亲属或朋友作为候补监护人进行排序。
如果前述人员中即使没有任何监护资格者也没有足够监护能力,或者其对被监护人存在显著健康损害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参考后一顺位具有监护资格之人的综合表现进行甄选来确定最终的监护人人选。
在此过程中,如若被监护人具备判断与表达能力,应当视具体状况征询其个人意愿以作参考。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在慎重遴选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之际,我们首先优先考量该被监护人的直系尊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及其同胞兄弟姐妹的监护资格。倘若在此范围内尚无法寻觅到适宜之人选,那么法院将秉持最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发展与权益保障的原则,审慎评估并挑选出下一顺位的监护候选人,同时充分关注他们的实际能力以及可能对被监护人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如果被监护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将之纳入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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