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是继续犯还是结合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罪既可归类为继续犯范畴,亦可纳入结合犯行列予以考量。所谓继续犯,系指犯罪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持续不断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结合犯,则是将两种或者多种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一项全新的、更为严峻的犯罪行为。至于绑架罪本身,其构成要件包括了绑架和勒索财产两大部分,这两项犯罪活动恰好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链条,因此,我们有理由将之视作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此外,绑架罪还可以被理解为继续犯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其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会持续存在,如绑架行为与勒索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是继续犯吗
绑架罪作为持续性犯罪的一种,往往涉及对相同对象实施持续不断的财产损害。从犯罪开始直至结束,其状态均呈现出持续性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绑架罪的成立通常以勒索财务为其主要目的,而且此类犯罪的行动通常都会在向第三者勒索财务之前进行。一旦实施了绑架行为,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勒索到财务,都已经构成了犯罪的既遂形态。即使在绑架人质之后并未勒索到任何财务,而是释放了被害人,这次行为仍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国最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例之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被定义为兼具两种基本特性的复杂情态:既是持续存在或连续发生性质的继续犯,同时亦是由多个不同罪行环节相互紧密结合而成的结合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持续犯的特性,其所强调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本身表现出的连绵不断、源远流长的特性,例如在整个绑架过程中对受害人持续且全面性的控制;再者,作为结合犯的特性,则是指绑架与勒索等两大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形成的牢固结合,从而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现象。这两种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的特性共同构筑起绑架罪完整且严密的犯罪体系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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