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经侦大队立案后能私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正式立案,那么是不允许私下解决的,然而,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依然能够通过和解来寻求谅解,这无疑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具体情形中,涉案人员能否最终获得无罪释放,取决于是否存在确凿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1. 经过客观审慎的判断,确信具备构成犯罪所需的真实罪行。2. 涉嫌的犯罪金额、可能导致的后果或其他细节,均已达到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定罪门槛,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定刑责。3. 经由公安机关合法权威机构认定,该案件权限归属本部门管辖。若依据法律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事项,则须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民事批准后,方能撤销对该案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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