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情形将导致借据失去效力:
(1)借款人明知债权人将资金用途用于违法活动而自愿签订的;
因为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然而,任何涉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均属于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2)借款协议基于虚伪或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借款人在不当强迫下,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署的;
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采取合法手段变更或撤销合同;
(3)情感因素主导下产生的借贷关系而产生的书面证明;
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往往缺乏理性,尤须注意风险防范;
(4)书面借据中明确了借款事项,但却始终未能实实在在地支付相关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借条在什么情况下无效的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若出现如下特定情形,则可能导致借款协议(即“借条”)无效:
首先,若借款协议违约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并且此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那么,该份借款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若借款协议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同样会导致其效力丧失;
最后,若借款协议系行为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份借款协议亦将被判定为无效。举例来说,倘若借款协议是在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形成的,并且这些情况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情形,那么,该份借款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实际情形中,是否构成无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借据的效力将会受到损害甚至丧失:首先,当借款人在知晓所提供的资金将被运用于非法活动时,仍然选择签署协议;其次,倘若借据是建立在虚构事实、诈骗行为、强迫威胁等非诚信基础上达成的;第三,当借款关系完全受个人情感因素左右而缺乏理智考量时;最后,尽管存在书面凭据,但实际上并未发生任何款项支付的情况。在以上四种情况下,此类借贷关系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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