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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他人吸毒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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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2 · 1482人看过
导读:容留他人吸毒罪,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不论有偿或无偿,不论场所类型或容留人数、时间,均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故意。与贩卖毒品行为并存时,应数罪并罚。
收容他人吸毒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收容他人吸毒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对于收容他人吸食毒品这一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即确切地称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权益。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这种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主动为之,也可能是在吸毒者提出请求或者主动上门时被动提供。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自身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朋好友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通常情况下,则是行为人为吸毒者特别准备的某一相对稳定的场所,例如利用自家住宅、租用他人房屋供他人吸食毒品,或者在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环境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比如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驾驶员或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等等。

最后,关于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这些因素并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容留多少人,无论容留了多少次,甚至无论提供了多长时间的场所,都足以构成本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过失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过程中,同时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就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收容他人吸毒能取保候审

如若满足上述条件,便可提出申请。关于取保候审的详细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施加附加刑的嫌疑人,可以考虑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同样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只有在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收容他人吸食毒品这一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即确切地称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权益。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这种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主动为之,也可能是在吸毒者提出请求或者主动上门时被动提供。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自身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朋好友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通常情况下,则是行为人为吸毒者特别准备的某一相对稳定的场所,例如利用自家住宅、租用他人房屋供他人吸食毒品,或者在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环境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比如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驾驶员或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等等。

最后,关于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这些因素并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容留多少人,无论容留了多少次,甚至无论提供了多长时间的场所,都足以构成本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过失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过程中,同时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就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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