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对酒驾的规定是什么
在危及驾驶罪行的认定中,饮酒驾驶乃特指在酒精影响之下操控机动车辆,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凡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者,均可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此项法令的制定与实施,旨在加强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严格管控与严厉打击,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危及驾驶罪行的认定中,饮酒驾驶乃特指在酒精影响之下操控机动车辆,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凡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者,均可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此项法令的制定与实施,旨在加强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严格管控与严厉打击,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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