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执行在什么地方
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当地的看守所来负责实施和执行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对任何公民进行拘留时,都必须出具相关的拘留证明书。而在完成拘留之后,必须要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看出,看守所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主要场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执行规定时间多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所允许的拘留期限为37日以内;而对于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则并不应超过两个月。
2、对于案情错综复杂且在现行法律期限内无法实现侦查终结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务必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将该文件呈递至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转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以期获得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当地的看守所来负责实施和执行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对任何公民进行拘留时,都必须出具相关的拘留证明书。而在完成拘留之后,必须要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看出,看守所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主要场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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