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合同诈骗罪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三大要素,即行为人具备真正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出了真实的内心意愿以及不会触碰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相冲突。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的相关条款,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从对方获取财务物品,并且此种行为的涉案金额需达到了较高的数额标准。在此类合同诈骗罪的情境之下,倘若行为人凭借欺骗手段签订某项合同,那么其中蕴含的真正意图并非真实,而且还严重地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背道而驰,所以,这种形式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此外,鉴于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主要动机,从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的事实,因此,即使该等合同已实际签订并开始履行,但由于其基础是非法目的和欺诈行为,故而该等合同本身应被视为无效。总而言之,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人所签订的任何一份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这些合同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严格要求,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十年能不能减刑
对于因涉嫌犯诈骗罪而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者,依法享有申请减刑的权利。
然而,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取决于其在服刑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包括是否有立功行为以及是否真诚悔过等等。减刑制度,是专门为那些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罪犯所设立的,因此,它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被法院判决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这意味着,减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判处特定刑种的罪犯,而不受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的限制;
其次,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罪犯,若满足了法定的减刑情节,也可以提出减刑申请。但是,如果罪犯并未被判处任何刑罚或者已经完成了刑罚的执行,那么减刑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才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三大要素,即行为人具备真正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出了真实的内心意愿以及不会触碰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相冲突。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的相关条款,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从对方获取财务物品,并且此种行为的涉案金额需达到了较高的数额标准。在此类合同诈骗罪的情境之下,倘若行为人凭借欺骗手段签订某项合同,那么其中蕴含的真正意图并非真实,而且还严重地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背道而驰,所以,这种形式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此外,鉴于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主要动机,从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的事实,因此,即使该等合同已实际签订并开始履行,但由于其基础是非法目的和欺诈行为,故而该等合同本身应被视为无效。总而言之,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人所签订的任何一份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这些合同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严格要求,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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