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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不能立案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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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4 · 1622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若复议后仍未立案,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申请法律监督等方式继续寻求司法救济。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遭遇强奸等犯罪案件不被立案时的合法权益。
强奸罪不能立案后怎么办

一、强奸罪不能立案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这就意味着,倘若强奸罪案在立案环节遭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经过复议后仍未获得立案,当事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助,如发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法律监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二、强奸罪不能立案通知被告吗

针对强奸案中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有关部门是有权要求暂缓立案处理的。

然而,若其属受理机关的管辖范畴,且在满足犯罪事实需严惩及其他立案要求的前提下,受理机关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当公民发现存在相关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检察机构或公安部门报告、申诉、揭发以及自首时,这些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迅速审查,如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立案;反之,若无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同时须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申请复议。

再者,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或者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检察院提出投诉,那么检察院就应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缘由。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这就意味着,倘若强奸罪案在立案环节遭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经过复议后仍未获得立案,当事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助,如发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法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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