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合同滞留物优先偿还权期限如何规定
留置权当事人与债务人有必要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若未作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留置权当事人需给予债务人至少两个月以上的期限以履行债务,唯独对于那些如生鲜、易腐烂等不便妥善保管的动产,以上规则可不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加工合同滞留物优先偿还权期限是多久
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应当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为准;倘若并无对此类权益行使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出租方延续租赁标的物给新承租人所需的合理时间段进行确认。对于原先的承租人来说,自接收到出租人发布的招标公告之日起直至接到招标公告期终结的通知之日止的这一段时间均属于“合理期间”范畴,那么能否将此期限适度地延长到招标公告期结束通知日之后的数日内?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招标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留置权当事人与债务人有必要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若未作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留置权当事人需给予债务人至少两个月以上的期限以履行债务,唯独对于那些如生鲜、易腐烂等不便妥善保管的动产,以上规则可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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