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有什么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其涉案金额的判定基准为:若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而又不足五万元人民币时,将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诈骗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人民币且小于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评定为数额巨大的诈骗罪行;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使受害者蒙受的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行。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其涉案金额的判定基准为:若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而又不足五万元人民币时,将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诈骗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人民币且小于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评定为数额巨大的诈骗罪行;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使受害者蒙受的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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