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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哪些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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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5 · 1900人看过
导读:我国取保候审有人保和财保两种形式。人保需保证人具备法定条件并承诺监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为。财保则通过缴纳保证金给司法机关,确保被取保者遵守法律。两者均为保障取保候审有效实施的方式。
取保候审有哪些执行方式

一、取保候审有哪些执行方式

在我国,取保候审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实施形式:即人保及财保。所谓的“人保”,即是经由保证人人为担保的方式实现,而保证人权衡系其自身所需具备之法定条件且需要作出郑重承诺,以为保密及监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提供保障。

至于“财保”,则是通过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之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取保候审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实施形式:即人保及财保。所谓的“人保”,即是经由保证人人为担保的方式实现,而保证人权衡系其自身所需具备之法定条件且需要作出郑重承诺,以为保密及监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提供保障。

至于“财保”,则是通过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之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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