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必须有证据
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虽然刑事拘留需具备一定程度的确凿证据,但并非绝对如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具有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就可施行刑事拘留措施。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期间,若出现如犯罪分子可能存在脱逃风险、销毁关键证据、与同伙串供等紧急状况,便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手段。然而,在实施拘留之后,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并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便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此,尽管在拘留之初可能尚未掌握充分的证据,但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拘留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虽然刑事拘留需具备一定程度的确凿证据,但并非绝对如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具有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就可施行刑事拘留措施。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期间,若出现如犯罪分子可能存在脱逃风险、销毁关键证据、与同伙串供等紧急状况,便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手段。然而,在实施拘留之后,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并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便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此,尽管在拘留之初可能尚未掌握充分的证据,但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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