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取保候审咋回事
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不会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以及存在特殊需求需予以关照等情形——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上述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办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检察院决定实行逮捕或取保候审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由法院单独适用某种附加刑;
其次,嫌疑人可能会因被判有期徒刑以上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
再者,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不能自理、孕育期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情况亦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
最后,若犯罪嫌犯已经被羁押,审理期限将满但案件仍未完成处理时,检察院也会考虑是否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不会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以及存在特殊需求需予以关照等情形——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上述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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