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过后多久释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之人,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法定时间内,先向当地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此种申请的特别规则是,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延长审查核准期限的可能性存在,即由原本的三日内,延长至四日。针对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检察院审查核准的时间也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延长,最高可达三十日之久。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后的释放时间,完全取决于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决定。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续调查工作将按正常审批程序继续展开;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立刻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之人,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法定时间内,先向当地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此种申请的特别规则是,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延长审查核准期限的可能性存在,即由原本的三日内,延长至四日。针对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检察院审查核准的时间也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延长,最高可达三十日之久。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后的释放时间,完全取决于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决定。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续调查工作将按正常审批程序继续展开;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立刻释放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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