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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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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6 · 1284人看过
导读: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
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指什么

一、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指什么

在进行斡旋受贿罪认定过程中,其中所谓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借助其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权和优势,为委托人谋求那些违反社会标准或法律规定的权益,并通过各种手段向对方索要或者收取相关的财产。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受贿罪的惩处,将根据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贿赂金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若在整个事件中涉及到索贿行为,那么对其的惩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受贿者的职务级别、受贿金额大小、受贿手段的恶劣程度、受贿的真实意图以及受贿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斡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在法律规定中,二者存在如下区别:其一在于构成条件有所不同。斡旋受贿罪主要源于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所具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优势条件,强调的是这些犯罪分子利用了自己的职务影响进行非法活动。相较之下,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则是针对那些能够充分发挥与其紧密相连的国家公务人员影响力的犯罪分子,他们并非利用自身的权力。其二是犯罪主体存在差异。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施者通常是与国家公职人员有密切关联的亲属或其他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由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担任。

第三点在量刑标准上也体现出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是犯罪分子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从而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接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而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通常涉及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犯罪对象则是各种形式的财产;

(2)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4)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如果是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进行斡旋受贿罪认定过程中,其中所谓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借助其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权和优势,为委托人谋求那些违反社会标准或法律规定的权益,并通过各种手段向对方索要或者收取相关的财产。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受贿罪的惩处,将根据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贿赂金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若在整个事件中涉及到索贿行为,那么对其的惩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受贿者的职务级别、受贿金额大小、受贿手段的恶劣程度、受贿的真实意图以及受贿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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