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证据标准有哪些
涉及到刑事拘留的证据标准,其内容应涵盖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指向具体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例如现场勘查笔录、目击者的证言以及物证、影像资料等等。其次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间接证据,如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证明罪行的工具器具等等。以及关于犯罪动机和前科的证据,如犯罪记录、预谋犯罪的计划、实施犯罪的手段等等。再者,如果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比如潜逃、销毁证据、伪造证据等,也会成为刑事拘留的证据之一。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例如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等情况,同样可以作为刑事拘留的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包括: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行为被及时察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在其居住地或者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涉及到刑事拘留的证据标准,其内容应涵盖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指向具体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例如现场勘查笔录、目击者的证言以及物证、影像资料等等。其次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间接证据,如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证明罪行的工具器具等等。以及关于犯罪动机和前科的证据,如犯罪记录、预谋犯罪的计划、实施犯罪的手段等等。再者,如果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比如潜逃、销毁证据、伪造证据等,也会成为刑事拘留的证据之一。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例如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等情况,同样可以作为刑事拘留的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包括: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行为被及时察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在其居住地或者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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