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非法拘禁写下欠条如何处理
欠条是用强迫、胁迫等手段写的,而非本人意愿写的,该欠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于无效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此种情况下写下欠条不用担心。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被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关于构成非法拘禁罪所需满足的相关先决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应为普通公民个人;
其次,从主观意识层面来看,其犯意必须是出于蓄谋已久的故意心理,且其最终目的乃是要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再次,此罪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为他人的人格自由权利;
最后,从客观事实角度而言,实施者必须有具体且违法的举动,如通过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人身控制策略来限制和约束他人的行动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欠条是用强迫、胁迫等手段写的,而非本人意愿写的,该欠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于无效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此种情况下写下欠条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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