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仍然需要侦查案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别
对于妨碍公务犯罪与袭警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动机或意图,其次是所采用的具体暴力手段,最后则是对社会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关于这两种刑事犯罪,其相应的惩罚强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而言,妨碍公务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仍然需要侦查案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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