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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姓名不能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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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2054人看过
导读: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应协商并尊重对方意见,确定姓氏归属。离婚协议中的子女姓名变更条款源于双方真实意愿,具有法律效力。为避免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同意共同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及时解决这一重要事项。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姓名不能改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姓名不能改有效吗

在孩子尚未成年之际,关于其姓氏之归属问题应由父母双方以相互尊重与理解为基础进行充分商议并达成共识。

在离婚协议之中对于孩子姓名变更事宜所做出的规定皆为双方真诚意愿之反映,具有法理依据以及有效性。

若涉及到变更子女姓名的相关事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建议您选择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双方共同前往所在地派出所协助办理子女姓名变更手续纳入离婚之具体条款中,尽早完成并妥善处理此项重要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合法吗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往往是重点之一。事实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在签署当时就立即奏效,而是需要等到双方完成了离婚手续、获得了备案之后方可生效。即便在这份婚姻关系结束的协议中并未制定详细的抚养费用条款,只要该约定出自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在破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过登记,那么,这一份离婚协议书同样具备法律证明力与约束力。对于抚养费用的具体安排,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出于降低日后可能出现纷争的风险考虑,我们仍主张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预约抚养费用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孩子尚未成年之际,关于其姓氏之归属问题应由父母双方以相互尊重与理解为基础进行充分商议并达成共识。

在离婚协议之中对于孩子姓名变更事宜所做出的规定皆为双方真诚意愿之反映,具有法理依据以及有效性。

若涉及到变更子女姓名的相关事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建议您选择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双方共同前往所在地派出所协助办理子女姓名变更手续纳入离婚之具体条款中,尽早完成并妥善处理此项重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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