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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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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1384人看过
导读:婚姻期间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可通过书面协议划分。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明确给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为个人财产。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予财产(除指定)、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退休金等婚后所得通常共享。协议约定需书面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哪些情况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一、哪些情况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到的任何财产,原则上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婚后和婚前的财产划分为各自拥有、共享或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共享的状况,此项约定须以书面形式呈现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夫妻在此期间获取的财产及婚前的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关于所有权还是共享权的协议,均对此双方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以下这几种情况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第三、依据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由一方独有的财产;

第四、专门由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依法应归属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共享的财物如下:

第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第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产生的收益;

第三、基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契约已经明确财产仅归一方所有则例外);

第五、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后从中获益的部分;

第六、夫妇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第七、夫妇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退休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到的任何财产,原则上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婚后和婚前的财产划分为各自拥有、共享或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共享的状况,此项约定须以书面形式呈现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夫妻在此期间获取的财产及婚前的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关于所有权还是共享权的协议,均对此双方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以下这几种情况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第三、依据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由一方独有的财产;

第四、专门由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依法应归属为一方个人的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共享的财物如下:

第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第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产生的收益;

第三、基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契约已经明确财产仅归一方所有则例外);

第五、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后从中获益的部分;

第六、夫妇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第七、夫妇实际领取或应该领取的退休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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