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当下,我国的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则规定。
首先,包括中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在内均可依法对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取保候审。
具体来说:
第一种情况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刑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有可能因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现象的;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以及尚需抚养子女的母亲,若采取该种措施亦不会引起社会风险的,也属于此类情况;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指在拘留期间已结束,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急需实行取保候审的状况。
其次,取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并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合法许可不得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单位;
其次,如涉及其住址、就职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化,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传唤时务必及时抵达;
还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行为;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案件事实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遵守以下至少一种或几种相关规定:
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其知悉的个人会面或进行通讯交流、禁止参加某些特定活动,以及将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执照等交由执行机构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当下,我国的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则规定。
首先,包括中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在内均可依法对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取保候审。
具体来说:
第一种情况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刑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有可能因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现象的;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以及尚需抚养子女的母亲,若采取该种措施亦不会引起社会风险的,也属于此类情况;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指在拘留期间已结束,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急需实行取保候审的状况。
其次,取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并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合法许可不得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单位;
其次,如涉及其住址、就职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化,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传唤时务必及时抵达;
还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行为;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案件事实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遵守以下至少一种或几种相关规定:
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其知悉的个人会面或进行通讯交流、禁止参加某些特定活动,以及将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执照等交由执行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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