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法规规范所明定的合同解除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其次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再次是当事人一方严重拖延履行主要债务义务且在接收催告通知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补救;
此外,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其它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
最后,除开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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