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工伤赔偿及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在施工现场受到职业灾害的员工,执业单位理应按照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证据明。
倘若执业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上述义务,那么该工伤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日或其被疾病诊断及评估确认职业病日期起的一年后,有权直接向所供职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递交工伤认证据明。
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若执业单位拒绝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当事人可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建筑工地内工伤的赔偿规定:
1.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受害者,其一次性的残疾补偿金额将参考其伤残等级,从21个月到27个月之间进行支付;在今后的生活中,每月将可以领取到占自身工资75%到90%比例的残疾人补贴。
2.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程度的受害者,其一次性的残疾补偿金额将参考其伤残等级,从16个月到18个月之间进行支付;在今后的生活中,每月将可以领取到占自身工资60%到70%比例的残疾人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在施工现场受到职业灾害的员工,执业单位理应按照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证据明。
倘若执业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上述义务,那么该工伤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日或其被疾病诊断及评估确认职业病日期起的一年后,有权直接向所供职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递交工伤认证据明。
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若执业单位拒绝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当事人可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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