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何时能够取回车辆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在事项确认真实且完毕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通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前来领取暂扣在案的肇事车辆。
除非在此期间有对方提出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此外,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也须与检测、鉴定公司就检测及鉴定工作的具体期限达成明确的协议;
这种期限的约定逾期不得超过20天,若确实需要延长,则需向上一级别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方可继续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后要刑事拘留吗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有时候,由于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轻微,且加害方与受害者之间得以顺利地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在检察机关审理期间是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可能性的。换言之,这起案件可能会在检察院审理阶段就宣告终结,不会再进一步进入刑事审判环节,也就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在事项确认真实且完毕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通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前来领取暂扣在案的肇事车辆。
除非在此期间有对方提出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此外,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也须与检测、鉴定公司就检测及鉴定工作的具体期限达成明确的协议;
这种期限的约定逾期不得超过20天,若确实需要延长,则需向上一级别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方可继续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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