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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20年以上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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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1356人看过
导读:开垦超过二十年的荒地补偿分配:集体所有并经许可的,集体享有补偿;暂无所有权但获批准的,开垦主体享有;非法占用的,土地补偿归集体或国家,个人可得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根据耕地和非耕地产值制定,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用。补偿包括人员安置、地上附着物等。荒地开垦需所有者认可,使用权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具体权益确定和个人承包收费未明文规定。
开荒20年以上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应归谁

一、开荒20年以上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应归谁

关于开垦超过二十年时间的土地在面临征收补偿方面,其具体的分配状况如下:

首先,如果这些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且已经过村民大会决议且得到许可,同时已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协议,那么开垦的行为和集体将具有相同的权利来共享荒地征收补偿款;

其次,若开垦的是暂无集体所有权的荒地,并且已经得到了国土部门的合法批准,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则开垦的主体可享有荒地征收补偿款;

最后,如果未经村集体及国土部门的授权便擅自开垦、利用的情况下,这是非法占用集体及国家土地的行为,此时,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用理所应当归属于村集体或国家,然而,开垦的个体仍然有权利获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

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当国家为了进行建设事业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会依法向被征用地的单位支付的款项。

实际上,它代表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年投入劳力、资本的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大体上为被征用前那一年平均每公顷产量的三到六倍,而针对其他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则由各个地区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自行制定,通常来说是该地区历史上平均每亩的产值的三到五倍。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被视为专门用途的款项,应当依照法规规定由被征用地单位统一管理,这个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肆意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费用中,还包括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多项内容。

荒地,也称“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等。

1.荒地开垦的规定:

荒地所有权仅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无法持有全部所有权,即使想开垦荒地,也必须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认可。

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合法取得使用权。

2.荒地权益确定的规定:

国有荒地的开垦,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体长期使用,但并没有明确确权发证的细节;

至于个人开垦的集体所有的荒地,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确认其权益,但按照道理还应由开垦者继续经营种植。

3.荒地承包的规定:

荒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方式实现的。

对于村集体内的成员自行开垦后是否收费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开荒20年以上土地归属于自己吗

即便对土地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开垦与耕作,该地亦无法成为您私人所有之财产。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土地始终隶属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而作为个体的我们仅能享有其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是由于我国坚持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其中包括全民所有制以及劳动大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关于开垦超过二十年时间的土地在面临征收补偿方面,其具体的分配状况如下:

首先,如果这些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且已经过村民大会决议且得到许可,同时已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协议,那么开垦的行为和集体将具有相同的权利来共享荒地征收补偿款;

其次,若开垦的是暂无集体所有权的荒地,并且已经得到了国土部门的合法批准,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则开垦的主体可享有荒地征收补偿款;

最后,如果未经村集体及国土部门的授权便擅自开垦、利用的情况下,这是非法占用集体及国家土地的行为,此时,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用理所应当归属于村集体或国家,然而,开垦的个体仍然有权利获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

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当国家为了进行建设事业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会依法向被征用地的单位支付的款项。

实际上,它代表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年投入劳力、资本的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大体上为被征用前那一年平均每公顷产量的三到六倍,而针对其他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则由各个地区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自行制定,通常来说是该地区历史上平均每亩的产值的三到五倍。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被视为专门用途的款项,应当依照法规规定由被征用地单位统一管理,这个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肆意挪作他用。

在征地补偿费用中,还包括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多项内容。

荒地,也称“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等。

1.荒地开垦的规定:

荒地所有权仅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无法持有全部所有权,即使想开垦荒地,也必须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认可。

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合法取得使用权。

2.荒地权益确定的规定:

国有荒地的开垦,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体长期使用,但并没有明确确权发证的细节;

至于个人开垦的集体所有的荒地,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确认其权益,但按照道理还应由开垦者继续经营种植。

3.荒地承包的规定:

荒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方式实现的。

对于村集体内的成员自行开垦后是否收费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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