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是否享有选举权
关于缓刑期限内是否具备选举权,我们需要明确您所被判的缓刑是否附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倘若您在该期限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您将无法行使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然而,假如您并未受到政治权利的限制,那么您便依然保有选举权。
对于那些在缓刑期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来说,他们在接受执行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且不得行使以下方面的自由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担任国立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缓刑期间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缓刑与取保候审这两大类型,本质上属于两种截然不同且各自独立的刑事司法制度。缓刑制度,乃是对于那些符合特定规定条件的罪犯,暂时不执行既定的刑法,转而采取将之纳入现实生活中的社区矫正体系之中,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严格的监管。而取保候审,则是由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针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随时听从传唤,配合调查工作。在缓刑期间,由于罪犯已经处于社区的严密监管之下,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再需要额外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关于缓刑期限内是否具备选举权,我们需要明确您所被判的缓刑是否附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倘若您在该期限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您将无法行使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然而,假如您并未受到政治权利的限制,那么您便依然保有选举权。
对于那些在缓刑期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来说,他们在接受执行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且不得行使以下方面的自由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担任国立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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