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准确界定应该是这样的:
所谓人格权,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或者特定组织享有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在内的诸多权益。
其次,当侵害人格权这种违法情况发生时,相关责任方必须承担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若行为人拒绝履行上述相关民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在报纸上公开披露在内的多种方式追究其责任。
最后,对于已经过世之人的人格权益,同样也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如果他们的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遗体、遗骨等方面遭受到了恶意侵犯,那么他们的近亲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将会依法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涉及对他人人格权进行侵犯的民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侵权者有权向侵权方提出经济赔偿;其次,侵犯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此外,侵权一方还需要向受害者表达真诚的歉意;最后,针对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若已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法律命令违法者承担消除不良影响及恢复受害者声誉的义务,以达到补救被害人和减轻社会负面反应的效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准确界定应该是这样的:
所谓人格权,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或者特定组织享有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在内的诸多权益。
其次,当侵害人格权这种违法情况发生时,相关责任方必须承担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若行为人拒绝履行上述相关民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在报纸上公开披露在内的多种方式追究其责任。
最后,对于已经过世之人的人格权益,同样也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如果他们的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遗体、遗骨等方面遭受到了恶意侵犯,那么他们的近亲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将会依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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