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贷款买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购买房屋时,若为婚前进行的贷款行为并未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则仅有特定情形例外。
这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尚未确立之前,所积累的个人储蓄均归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其产权变更也无法改变这种固有的基础状况,因此,此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贷款买的房,可以约定财产情况吗
第一款,在结婚之前购置房屋并将其所有权名列一方,此为个人财产,配偶不得对此进行分割。
第二款,在结婚前购买房屋或在婚前或婚后增加配偶姓名至产权上,即视为夫妇双方共有之财产。
第三款,在婚後购置的房屋,即便仅有其中一人之姓名被记载于产权证之上,亦应视作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
第四款,无论是在婚前或是婚后购置房产,若涉及到夫妇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房产升值等事宜,则夫妇双方应对共同支付的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平等分配。夫妇双方可在婚姻持续期内就如何支配获得的财产及个人财产达成协议,约定婚后收入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情况。此种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购买房屋时,若为婚前进行的贷款行为并未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则仅有特定情形例外。
这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尚未确立之前,所积累的个人储蓄均归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其产权变更也无法改变这种固有的基础状况,因此,此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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