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必须支付孩子抚养费
在一场婚姻走到尽头之后,享有孩子直接监护权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其抚养费。
在终止婚姻关系之后,若子女被其中一方承担起直接监护职责,那么另一方则应承担起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对于保障这些费用的额度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家长们有权依照彼此商定的共识;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交由法律机构裁决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一场婚姻走到尽头之后,享有孩子直接监护权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其抚养费。
在终止婚姻关系之后,若子女被其中一方承担起直接监护职责,那么另一方则应承担起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对于保障这些费用的额度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家长们有权依照彼此商定的共识;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交由法律机构裁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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