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的继承人去世,如何继续继承
在涉及到的遗嘱继承问题上,万一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离世的话,则不能采纳代位继承之法,而应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置。
而一旦继承过程已经启动且尚未对遗产进行分配时那些指定继承人却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则可以引用转继承制度进行解决,即由已故继承人的法律继承人接管其遗留下来的财产继承权,并有资格参与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吗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经过公证程序的遗嘱并非必要通过公证部门进行操作。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随时设立遗嘱,对自身持有的私人财产进行妥善处置,并且同时也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来负责维护和处理相关事务。
此外,自然人还有权制定遗嘱,明确指定个人财产的继承方式,即由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一位或多位受益人接收这些遗产。对于已经设立的遗嘱,遗嘱人拥有撤销及更改其内容的权利。在遗嘱体系中,如果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遗嘱,则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生效的遗嘱应当被视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文件。因此,当事人对经过公证程序的遗嘱进行修订时,并不需要再次前往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在涉及到的遗嘱继承问题上,万一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离世的话,则不能采纳代位继承之法,而应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置。
而一旦继承过程已经启动且尚未对遗产进行分配时那些指定继承人却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则可以引用转继承制度进行解决,即由已故继承人的法律继承人接管其遗留下来的财产继承权,并有资格参与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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