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要判刑才能执行
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拘留的时候,不仅需要展示相应的拘留证以示合法性,而且还需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能够执行刑事拘留。相反,它主要强调了拘留程序以及通知家属的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拘留实际上可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开始进行,并不一定非要等待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再行执行。所以,请大家明白,刑事拘留并非一定要等到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拘留的时候,不仅需要展示相应的拘留证以示合法性,而且还需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能够执行刑事拘留。相反,它主要强调了拘留程序以及通知家属的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拘留实际上可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开始进行,并不一定非要等待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再行执行。所以,请大家明白,刑事拘留并非一定要等到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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