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都有什么规定

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都有什么规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30 · 1975人看过
导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应于拘留后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若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都有什么规定

一、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都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应于拘留后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若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看守所的刑事拘留怎么处理

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拘留场所将会由看守所负责组织实施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遵守监规的教育活动,同时鼓励被拘留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然而,对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的被拘留者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将在三日内结束,并需要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天至四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应于拘留后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若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网站地图

更多#强制措施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强制措施最新文章

遇到强制措施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