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都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应于拘留后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若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看守所的刑事拘留怎么处理
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拘留场所将会由看守所负责组织实施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遵守监规的教育活动,同时鼓励被拘留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然而,对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的被拘留者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将在三日内结束,并需要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天至四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应于拘留后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若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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