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后果谅解书有效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九十条的明文规定,涉及到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无论是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机构的公安部门,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检察系统及审理各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告人性情较轻的法律惩处。
据此不难得出结论:假如被告特定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并遵守相关条款的和解协议,只要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关谅解书便可成为法庭在决定给予被告人情罪态度较轻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可以认为,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下,谅解书具有相关法律效力,并能被视为刑事拘留案中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九十条的明文规定,涉及到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无论是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机构的公安部门,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检察系统及审理各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告人性情较轻的法律惩处。
据此不难得出结论:假如被告特定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并遵守相关条款的和解协议,只要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关谅解书便可成为法庭在决定给予被告人情罪态度较轻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可以认为,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下,谅解书具有相关法律效力,并能被视为刑事拘留案中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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